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10日府人考字第1110390345號函辦理。

二、旨案實施辦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得予以補助,及選送公餘進修公務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受補助上限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省政府已虛級化及實務運作,修正準用本辦法規定之機關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