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情形
請各位任教健康教育教師依規定研習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時數。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
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
專業在職進修。
二、指標說明:
(一)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包含國
小及國中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師(專業及非專業教師)
。比率=參加專業在職進修足夠時數人數/健康相關課程
教師總人數×100%。
(二)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1學期者(非以小時計)不
列入總人數計。
(三)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1學年者,列入總人數計,
專業在職進修達6小時者得列入進修人數。
(四)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2學年者,列入總人數計,
專業在職進修達12小時者得列入進修人數。
(五)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達2學年者,列入總人數計,專
業在職進修達18小時者得列入進修人數。
三、旨揭項目為教育部104年統合視導考評項目,爰請各校健
康相關課程教師務必配合依規定期間、時數參加專業在職
進修人數比率達100%。
四、收件期限將另案通知(預定12月),另各校執行績效將載於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校長會議手冊討論。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
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
專業在職進修。
二、指標說明:
(一)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包含國
小及國中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師(專業及非專業教師)
。比率=參加專業在職進修足夠時數人數/健康相關課程
教師總人數×100%。
(二)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1學期者(非以小時計)不
列入總人數計。
(三)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1學年者,列入總人數計,
專業在職進修達6小時者得列入進修人數。
(四)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2學年者,列入總人數計,
專業在職進修達12小時者得列入進修人數。
(五)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達2學年者,列入總人數計,專
業在職進修達18小時者得列入進修人數。
三、旨揭項目為教育部104年統合視導考評項目,爰請各校健
康相關課程教師務必配合依規定期間、時數參加專業在職
進修人數比率達100%。
四、收件期限將另案通知(預定12月),另各校執行績效將載於
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校長會議手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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