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解釋令乙份及教育部函釋
發佈日期 :
2015-06-23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6-23
教育人員係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現行產前假8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影響。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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