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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事宜

發佈日期 : 2015-07-29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7-29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
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
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
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
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
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二、若有符合申請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之教師,請儘速於本(104)年度內辦理換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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