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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釋示

發佈日期 : 2015-11-06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11-06
旨揭函釋係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除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順序聘任外,如聘任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者,仍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詳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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