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欲申請加註輔導專長之教師,於105年3月4日前檢送相關資料至人事室辦理
發佈日期 :
2016-02-17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2-17
一、國民小學教師申請加註輔導專長相關規定如下:
(一)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3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
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可免修習附表所列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
(二)前項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以前項規定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5學年度(106年7月31日止)。
二、相關事項請參閱附件。
(一)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3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
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可免修習附表所列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
(二)前項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以前項規定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5學年度(106年7月31日止)。
二、相關事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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