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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受邀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時,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以維護機關清廉形象。

1.依據新竹縣政府105年09月22日府政三字第1050147492號函辦理。

2.公務員如因公需要,參加民間團體或廠商舉辦之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時,循程序核准後,得依規申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不宜接受團體或廠商招待,
以維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如另有支領鐘點費或稿費者,其支領額度仍須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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