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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6年1月10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0117日府人給字第1060332717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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