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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職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依規定於法定期限5年(107年7月1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修正為10年)內完成作業。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府
106
年
11
月
14
日府人給字第
1060385297
號函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37646A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新竹縣政府及教育部函各一份。
教育部函.pdf
縣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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