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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退撫給與專戶已正式上線,檢送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與相關書表一份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11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60162364號函及107年5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70058001號函辦理。
二、旨揭退撫給與專戶性質如下:
(一)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專戶僅供存入退休(職)金、撫慰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法規保障之退撫給與,不得存(匯)入其他任何款項。
(三)專戶內存款依開戶銀行規定計息,但不得以低於開戶銀行活期儲蓄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四)專戶內存款得自由分次提領,但提領並轉入其他帳戶或定期存款之後,該筆存款即不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中,有關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保障。
(五)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書面通知開戶銀行逕自專戶扣款,覈實收回冒領或溢領之款項,不受上開(一)有關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限制。
(六)退撫給與領受人開立退撫給與專戶後,於1年內未有退撫給與存入者,由最後服務機關或發放機關查證事實後,通知專戶開戶銀行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
三、請已退休或新申請退休人員「視需要」辦理專戶開戶事宜(退撫給與專戶「並未強制」開立)。
四、檢附新竹縣政府函及相關書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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