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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依據縣府107年09月19日府人考字第1070377757號函辦理:
說明:請詳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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