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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三條、第四條修正

發佈日期 : 2018-12-19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07日院授人培字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由5天改為7天。

(二)喪假改以時計。

(三)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機關核准,得保留於次一年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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