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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各機關臨時人員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俾符規範,請查照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2月14日總處組字第107005854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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