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
-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3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2664號。
- 二、本縣自106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本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 三、惠請轉知轄屬各國中(小)欲參加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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