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核定「相關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生效
主旨: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06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0038430號函辦理。
二、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請轉知旨揭適用人員確實遵守本法相關規定,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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