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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0-04-2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4-29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函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20日社家障字第1090700476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請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協助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本府社會處)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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