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並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11日前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 :
2021-05-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5-04
主旨:為獎勵本縣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並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11日前提出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4月30日府教社字第1103713747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110年4月26日府社行字第1103816497號函暨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 二、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章及得獎證書。 三、從事志願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 銀質獎章及 得獎證書。 四、從事志願服務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獎章及得獎證書。」,先予敘明。
四、符合上述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0年6月11日前造冊送本府教育處。(獎勵名冊請另以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信箱:ch3040@hchg.gov.tw),逾期恕不受理。
五、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0年4月30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六、申申請獎勵表件請於本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志願服務-新竹縣志願服務項下自行下載使用(網址: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211&s=3915)。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4月30日府教社字第1103713747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府110年4月26日府社行字第1103816497號函暨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 二、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章及得獎證書。 三、從事志願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 銀質獎章及 得獎證書。 四、從事志願服務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獎章及得獎證書。」,先予敘明。
四、符合上述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0年6月11日前造冊送本府教育處。(獎勵名冊請另以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信箱:ch3040@hchg.gov.tw),逾期恕不受理。
五、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110年4月30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六、申申請獎勵表件請於本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志願服務-新竹縣志願服務項下自行下載使用(網址:https://social.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211&s=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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