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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114年2月26日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2月27日府人考字第1140341123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114年2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1745號函辦理,併附函文、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與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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