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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新竹縣政府修正辦理職員職缺內陞作業之評分方式1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1年11月7日府人力字第1114613416B號函辦理。

二、依「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本府目前辦理職員職缺內陞作業之評分方式,係由面試委員就「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領導能力(主管職務)或協調能力(非主管職務)、綜合考評」等3項目初評後,再提請甄審委員會評定,審議通過後,陳請縣長圈定;又上前開面試委員,係由「本府人事處、甄審委員會委員及用人單位(機關、學校)」組成,如為本縣各級學校、本府所屬機關(各戶政事務所、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及體育場等)職務辦理甄審(選)時,面試委員應包含「教育局或本府主管單位」。

三、考量內陞職缺之應徵人員如為本府用人單位、所屬用人機關、學校以外人員,因該員服務單位主管(機關首長)較能就其實際工作態度、人格特質及知能表現等方面深入了解,爰為使甄審作業更臻完善,修正前開內陞作業評分方式為「先由應徵人員之服務單位主管(機關首長)就前開3項目評分後,再交由面試委員併予統計評分」。

四、旨揭職務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人員,至主計或人事等體系人員之任用,仍循各體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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