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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二、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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